黄金、白银期货交易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23-1-5 21:19阅读:466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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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限仓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限额制度。交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的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
合约在某一期限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不同的上
市品种、合约,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特定客户,制定日内开仓交易量,具体标
准由交易所另行确定。套期保值交易不受本条前款限制。
大户报告制度
当会员或者客户某品种持仓合约的投机头寸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投机头寸
持仓限额80%以上(含本数)或者交易所要求报告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向交易所
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客户应当通过期货公司会员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
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强行平仓制度
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3、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4、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5、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6、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属第(2)项强行平仓:若系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超仓,则对该客户
(或非期货公司会员)的超仓头寸进行强行平仓;若系期货公司会员达到或者超
过持仓限额的,不得同方向开仓交易。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