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交割质量标准
发布时间:2022-12-2 19:50阅读:341
编辑:宁证期货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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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取样及检验、贮存等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液化石油气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174-2011 液化石油气
SH/T 0233-1992 液化石油气采样法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 11174-2011及其引用标准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质量要求
4.1 标准品质量要求
项目 | 要求 |
密度(15℃)/(kg/m3) | 报告 |
蒸气压(37.8℃)/kPa | ≤1380 |
组分 | |
C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 ≥20且≤60 |
(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 ≥95 |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 | ≤3.0 |
残留物 | |
蒸发残留物(mL/100mL) | ≤0.05 |
油渍观察 | 通过 |
铜片腐蚀(40℃,1h)/级 | ≤1 |
总硫含量(mg/m3) | ≤343 |
硫化氢(需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 |
乙酸铅法 | 无 |
层析法/(mg/m3) | ≤10 |
游离水 | 无 |
4.2 替代品质量差异与升贴水
序号 | 项目 | 升扣价(元/吨) |
1 | 同时满足下述指标要求: (1)蒸气压(37.8℃)≤485 kPa (2)组分 C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5% (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95%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2.0% | 扣价150 |
2 | 同时满足下述指标要求: (1)蒸气压(37.8℃)≤1380 kPa (2)组分 C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5%且<20% (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95%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3.0% | 扣价150 |
3 | 同时满足下述指标要求: (1)蒸气压(37.8℃)≤1430kPa (2)组分 C3烃类组分(体积分数)≥95% C4及C4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2.5% C5及C5以上烃类组分(体积分数)不做要求 | 扣价100 |
4.3 若同时交割满足4.2第1项和第3项要求的替代品(可以在一个交割单位内同时交割),且第3项替代品重量占第1项和第3项替代品总重量的比例≥20%且≤50%,则扣价0元/吨。
5 取样及检验规则
5.1 取样按照SH/T 0233-1992的规定执行。
5.2 质量指标检验按GB 11174-2011执行。
6 贮存
液化石油气应装入液化石油气储罐或液化石油气专用钢瓶储存。
7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