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批准设立合资券商需要一定时间
发布时间:2015-8-23 23:44阅读:571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1日表示,港资金融机构设立合资证券公司除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外,设立合资证券机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人应是在香港注册且总部在香港的持牌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公司;二是如果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金控公司或金融机构还应当符合下列三条件之一:第一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香港注册且总部设在香港,第二申请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50%以上利润来自香港地区或者50%高管为香港永久居民,第三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香港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前利润占上市公司的50%以上。
张晓军表示,澳资在证监会设立合资证券机构需参照上述对港资的标准。
他指出,按照目前方案,拟新设立的公司数量不多,且批准设立需要一定时间,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证监会对合资证券公司进行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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