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规则解读 :特定业务涉及的减持规则适用②
发布时间:2022-8-1 14:12阅读: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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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创投基金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为了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科创企业创业创新的作用,证监会对专注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的创业投资基金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作了特别规定。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适用创投基金减持股份特别规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主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执行。
(2)投资对象:须为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
①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成立不满 60 个月;
②首次接受投资时,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根据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③截至发行申请材料受理日,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投资期限:自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金额累计达到300万元之日或者投资金额累计达到投资该首次公开发行企业总投资额50%之日开始计算,截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须达到36个月以上。
二、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何种规范?
(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4)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三、符合条件的创投基金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何种规范?
(1)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不满36个月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2)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但不满48个月的,在任意连续6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3)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48个月以上但不满60个月的,在任意连续3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投资期限在60个月以上的,减持股份总数不受比例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在36个月以上,享受减持优惠政策的,其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可不用锁定6个月。
来源:上交所投教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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