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
发布时间:2022-2-10 16:06阅读:1487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例:某公司在基础层挂牌10个月,满足创新层条件进入创新层后2个月即满足本条条件);
(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四)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五)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六)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标准;
(八)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北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同时,在北交所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北交所标准中的一项,详见《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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