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两融细则进一步规范融券业务
发布时间:2015-8-4 23:04阅读:526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8月3日发布通知修订两融细则,明确要求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方可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上述通知称,此次修订主要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2.13条,修订后细则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后,自次一交易日起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深交所方面称,此次修订主要为防止部分投资者利用融资融券业务,变相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加大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影响市场稳定运行。该项调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券业务,不会影响融资融券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助于维护市场稳定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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