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市第七个国际化品种要来了!棕榈油期货12月22日将引入境外交易者
发布时间:2020-11-21 20:30阅读:321
引入境外交易者之后,部分交割、交易规则面临改变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大商所10月22日发布《关于就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相关规则修正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棕榈油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之后,部分交割、交易规则面临改变。
交割制度方面,《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拟增加的规定包括:一是不能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客户不得交割;二是不具有交割资质的单位客户持仓,在一次性-交割流程下被配对的,交易所将在交收日闭市后对其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并将该款项支付给对方的规定。若配对双方均为不得交割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交易制度方面,《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拟增加对客户交割资格的验证。具体要求是:申请期转现的客户,交易双方除了按规定提交期转现相关材料,还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此外对于参与一次性-交割的客户,其应当通过会员在交收日14:30前向交易所提交合法有效的能够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证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视为不具备接收或者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并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同时,拟增加对境外经纪机构应当遵守棕榈油业务细则的要求,增加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应遵守《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期货业务细则》的市场参与者。
参与棕榈油期货交易的境内外投资者还需了解大商所交易方面的相关规定。
11月13日,为有效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大商所曾向会员单位发布通知,就收取棕榈油期货合约的交易申报费向各会员单位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于2020年11月18日前反馈。
截至昨日,棕榈油交易申报费的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但具体收取细节还没有进一步的明确信息。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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