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5-5-18 14:32阅读:1228
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那股东到底具有哪些权利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普通股票股东具有哪些权利。
普通股票是标准的股票,通过发行普通股票所筹集的资金,成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普通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公司的基本股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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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作为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一般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当出现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会提议召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等情形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保证普通股票股东享有出席会议的平等权利。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普通股票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普通股票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普通股票股东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
普通股票股东行使资产收益权有一定的限制条件。第一,法律上的限制。许多国家在公司法或者其他法律中对股份公司红利的支付条件明确加以规定。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红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可见,普通股票股东能否分到红利以及分得多少,取决于公司的税后利润多少以及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第二,其他方面的限制。如公司对现金的需要,股东所处的地位,公司的经营环境,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获得资金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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