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下,沪市主板连续竞价阶段,限价委托若超出2%价格笼子的范围,会被交易所系统直接判定为无效申报,即“废单”。
这一处理方式称为“拒单机制”,与改革前部分板块曾实行的“存单机制”(超出范围的申报先暂存主机,待价格波动进入有效范围后再参与竞价)不同。现行规定将此类申报即时拒绝,不会进入交易系统等待后续成交。
具体到价格笼子的计算标准,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与“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即0.1元)”这两者中的较高值;卖出申报价格则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与“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两者中的较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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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竞价阶段的申报价格范围有哪些限制?超出限制范围的委托单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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