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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面注册制下,沪市主板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委托,若申报价格超出规定的有效范围,将被交易所系统判定为“废单”或“无效申报”。这一有效范围并非单纯的±2%,而是采用“2%价格笼子”与“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结合的机制。具体而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与“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两者中的较高值;卖出申报价格则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与“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这两者中的较低值。此处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十个单位即为0.1元。之所以增设0.1元作为辅助参考,是为了给低价股提供更充裕的报价空间。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一价格笼子机制仅适用于连续竞价时段(9:30至11:30及13:00至14:57)的限价申报,并不涵盖集合竞价阶段或临时停牌期间的委托。
全面注册制下,沪市主板连续竞价阶段,限价委托超出2%价格笼子,委托会如何处理?
科创板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实行“价格笼子”机制,买卖申报需符合怎样的价格浮动区间?
创业板连续竞价阶段的“价格笼子”2%有效竞价范围具体指什么含义?
科创板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存在有效价格范围,具体是什么规则?
什么是注册制下科创板的「价格笼子」,作用是什么?
科创板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价格笼子102%/98%具体是什么意思?
北交所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其有效价格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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