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优先股的表决权限制规则主要体现“有限参与、特定恢复”的原则,旨在兼顾优先股股东的收益保障与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其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
表决权基本限制
优先股股东通常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不得就董事、监事选举或普通经营性议案行使表决权。其主要权利集中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的优先顺位上。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恢复
若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优先股股东可暂时恢复表决权:
公司累计 三个会计年度 或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在此期间,优先股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按每股享有相应表决权。
可行使表决权的事项范围
表决权恢复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范围主要限于影响其核心权益的重大事项,例如:
修改与优先股相关的公司章程条款;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
恢复后的再限制
当公司补足并全额支付所欠优先股股息后,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即恢复至受限状态,不再参与前述事项以外的表决。
总体而言,北交所优先股制度通过设定严格的表决权限制与恢复条件,实现了股东权利保障与公司治理权分层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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