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与润色如下: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担保物通常作为整体为客户的融资融券负债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只要融资融券债务尚未全部清偿,证券公司对全部担保物都享有担保权,投资者不能单方面要求“部分解押”。也就是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投资者归还部分融资款并不当然对应释放等额担保物。
不过,若双方在融资融券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部分解押机制(例如按偿还比例对应释放担保物),或证券公司内部业务规则允许此类操作,则可依约办理相应比例的解押。
此外,当主债务全部清偿、主债权依法消灭、担保物灭失且无替代、抵押权实现、或证券公司主动放弃担保权等法定情形出现时,担保物权才随之解除。这些情形通常意味着整体解押而非部分解押。
简言之:
默认情况:融资融券担保物不得部分解押。
特殊情况:合同约定或券商规则允许时,可依约部分解押。
债务全部清偿后,担保物整体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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