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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应当按照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六条除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划转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挪用客户保证金。客户在期货交易中违约造成保证金不足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风险准备金和自有资金垫付,不得占用其他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每期的会计核算时,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列入费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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