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张老师 +关注
回答时间:2021-02-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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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附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二到七级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也视为前次残疾),本公司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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