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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5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明确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红扣税标准如下:
一、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持股1个月至1年的(含1年),税负为10%,即卖出后需要按分红金额的10%补扣红利税的;
三、持股1个月以内的(含1个月),税负为20%,即持股不超过1个月卖出后,需要按分红金额的20%补扣红利税;
红利税补扣与股票分红及持股时间有关,与您的投资盈亏无关。
(注:红股按每股面值1元计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一般不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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