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有哪些差异化安排?
【孙经理】 证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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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科创板股票发行活动,引导市场形成良好稳定预期,保障科创板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设立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
第二条自律委员会是由科创板股票发行一级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组成的咨询和议事机构,负责就科创板股票发行相关政策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对股票发行和承销等事宜提出行业倡导建议。
第三条自律委员会通过自律委员会工作会议的形式履行职责。工作会议以合议方式开展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第四条本所负责自律委员会事务的日常管理,为自律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自律委员会委员共35名,由市场机构委员和本所委员组成。
市场机构委员由科创板股票一级市场买卖双方共34家机构组成。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适当增补自律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自律委员会市场机构委员由本所按照依法、公开、择优的原则聘任。
买方市场机构委员从股票市场投资规模居前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等投资机构中产生。
卖方市场机构委员从股票发行家数、募资金额与研究力量等方面居前的证券公司以及本所会员理事、会员监事中产生。
第七条自律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自律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市场机构委员担任。
第九条自律委员会市场机构委员指定的代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所及相关自律组织的业务规则;
(二)熟悉或者长期从事股票一、二级市场业务;
(三)愿意且保证认真参与自律委员会工作;
(四)本所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市场机构委员指定的代表不符合履职要求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更换委员代表。
本所委员代表由本所指定相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自律委员会市场机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其委员资格,并选聘新的市场机构委员:
(一)不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聘任条件;
(二)自行提出不再担任委员;
(三)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并对本所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四)指派的委员代表不符合规定,且拒不改派;
(五)委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所业务规则的行为;
(六)本所认为不适合继续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自律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分析和评估科创板市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供需状况;
(二)根据评估情况,对如何有效保持市场供需平衡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股票发行审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科创板发行与承销的相关政策和运行机制提供咨询意见;
(四)以适当方式回应市场关于科创板股票发行工作的问题和建议;
(五)本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本所提请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自律委员会委员及其指派的代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自律委员会工作,勤勉尽职;
(二)按时出席自律委员会会议,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遵守自律委员会的会议决议与倡导建议;
(四)保守在参与自律委员会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工作相关内容;
(五)不得利用自律委员会委员身份进行宣传;
(六)与自律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自律委员会在本所发行承销业务管理部门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下列具体事务:
(一)落实自律委员会委员遴选、聘任、解聘、换届等工作;
(二)组织委员会工作会议,安排会议场地及设施,通知参会人员,送达会议材料;
(三)维护会场秩序,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发布会议公告;
(四)负责委员联络沟通、服务保障等日常工作;
(五)本所或者自律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本所指派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自律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工作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临时工作会议。
第十五条自律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自律委员会当年工作总结;
(二)自律委员会下年工作计划;
(三)对本所提交的其他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第十六条出席定期工作会议、临时工作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的委员应当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买方市场机构委员和卖方市场机构委员的参会人数应当均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委员指派的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指定其受托代表出席、代为履行全部职责,并在出席会议前及时告知秘书处相关情况。
本所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指派人员列席自律委员会工作会议。
第十七条自律委员会会议由自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组织委员发表意见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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