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市场股份回购制度出炉,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易经理 +关注
回答时间:2019-01-04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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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办法》共六章六十五条,涵盖了股份回购的各种类型,旨在有效满足挂牌公司股份回购需求。本着“面向全体股东回购为原则,定向回购为例外”的基本理念,《回购办法》对市场需求最为迫切的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的基本条件、实施程序、信息披露及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等进行重点规定,并对挂牌公司实施要约回购和定向回购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同时,《回购办法》建立了一套事前防范、事中监控、事后监管的工作机制,以充分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赋予公司更多自主权、简化回购实施程序的考虑,《回购办法》对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不设前置审查程序,挂牌公司依法依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即可向中国结算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并开始回购,无须全国股转公司审查确认。在挂牌公司的内部审议程序方面,《回购办法》贯彻公司法修改决定,对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无须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信息披露方面,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安排统一集中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披露,降低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成本。
此外,针对新三板市场特点,《回购办法》还匹配了相关特色制度安排:一是针对新三板的交易制度,规定了竞价和做市两种回购方式;二是针对新三板目前流动性待加强、挂牌公司股权较为集中的特点,为防范竞价转让方式下“变相定向回购”等问题,《回购办法》针对竞价方式回购,建立了回购实施预告制度和禁止董监高、控股股东等参与回购制度;三是针对做市方式回购,规定做市商在回购期间出现相关负面行为的,将从重处罚,引导做市商在挂牌公司回购期间积极合规做市,提高报价质量;四是针对无收盘价的公司,《回购办法》规定其不得实施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可通过要约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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