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中心是如何规定中央对手方地位的?
王经理 证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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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对手方(CCP-CentralCounterParty)
  共同对手方,又称中央对手方或共同交收对手方,指结算过程中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机构。多边净额结算一般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担保交收。共同对手方介入买卖双方合同关系后,即承担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且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向共同对手方履约,共同对手方也应当先对守约一方履约,然后按照结算规则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弥补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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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作为中央对手方,在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同时,能源中心在《交易规则》中还明确规定,已经成交的交易...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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