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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七条,企业(A类)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预收货款和延期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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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国的经济增长速度。2.国际收支平衡的情况。3.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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