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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纪商可以知道给交易者的主要货币的杠杆比例最大为50:1,次要货币的的杠杆比例则最大为20:1。当然一些在其他国家有分部的经纪商依然会为非美国本土的国际客户知道更高的杠杆。
2015年以色列证券管理局ISA开始实行新的外汇监管法案,新法案规定经纪商所知道的杠杆比例不能高于100:1。杠杆的限制也会以金融工具的风险高低等级来确定,其中高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大于20:1;中等风险的金融工具杠杆比例不能高于40:1。
2016年12月,FCA提议为没有12个月或以上积极交易差价合约经验的零售客户设定最多为25:1的杠杆限额,所有零售客户的最大杠杆限额则为50:1,并根据其风险在不同资产中引入较低的杠杆上限。
自2010年起,日本金融监管厅(FSA)规定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杠杆倍数上限不得超过25倍。
2016年11月11日,CySEC颁布了一系列重磅监管新规,新规包括将杠杆比例被限制至50:1,还确保了客户在任何时间点的最大损失都不超过客户的可用资金(负余额保护)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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