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将股票A转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后又融资买入股票A,若投资者卖出作为担保物的股票A,请问卖出所得资金是否必须先要强制偿还融资款?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首席南经理 证券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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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12条中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优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全文>
其将股票A转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后又融资买入股票A,若投资者卖出作为担保物的股票A,请问卖出所得资金是否必须先要强制偿还融资款?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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