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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数量不得超过账户持有的相应认购期权合约权利仓净头寸及认沽期权合约权利仓净头寸的较小值。
权利仓净头寸是指您的期权账户中同一合约到期组合策略解除且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
例如:在行权日当天若持有权利仓:4张50ETF认购2800合约,4张50ETF认沽3000合约,在当日10:00时申报合并行权4份,11:00时又卖出开仓2张50ETF认购2800合约。
日终清算合约50ETF认购2800的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账户中持有的50ETF认购2800合约净头寸为2张,50ETF认沽3000合约净头寸为4张。
您申报合并行权数量4份已经超过50ETF认购2800合约净头寸(2张),因此您合并行权申报的4份中仅2份有效,另2张50ETF认沽3000合约合并行权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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