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核心结论
如果交易对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优先股份补偿,股份不够的差额部分再使用现金补偿**,属于监管强制要求。非关联第三方交易对手,可在重组协议里自主协商补偿顺序。
(2)业务规则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业绩承诺方,业绩未达标时,先用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进行补偿;当可补偿股份全部用完仍不足以覆盖补偿总额,剩余缺口才以现金补足。重组上市项目还有额外约束,股份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份对应对价的 90%。股份补偿通常由上市公司以 1 元价格回购并注销;协议约定的补偿计算口径,会同步考虑送股、转增、分红等除权除息调整。
(3)适用场景
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重组项目适用该监管指引;北交所重组参照对应自律规则。仅收购资产、交易对手不属于控股股东 / 实控人关联方,监管不强制业绩补偿,补偿方式和顺序可双方协商。
(4)关键区分
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关联交易对手:强制股份补偿优先;
非关联第三方交易对手:补偿顺序可以在补偿协议中自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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