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冷却期时长分两种情形,以终止公告日作为起算时点。
(1)核心结论
普通主动终止重组:公告披露预案 / 草案后主动终止,**至少 1 个月冷却期,不得筹划新的重大资产重组**。
特殊违规终止: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因控股股东、实控人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终止审核,**冷却期延长至 12 个月**。
(2)业务规则
冷却期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发布当日起算。1 个月冷却期满后可重新启动;若在终止后 3 个月内再次启动重组,预案中需要专项说明前次终止以及短期内再次推进重组的理由。仅披露筹划意向但未发布预案即终止重组,不适用该 1 个月冷却承诺约束。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统一适用,北交所参照自律监管规则执行。
(3)适用场景
仅针对已经对外披露重组预案或草案之后终止的项目;未对外披露预案,内部谈判中止,不存在强制冷却期。
(4)关键区分
常规主动终止:冷却 1 个月;
因控股股东、实控人内幕交易导致审核终止:冷却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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