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分情形判断,除权除息自动调价、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调价的,无需重开股东大会;如果属于发行方案重大变化、变更定价基准日,则需要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核心规则
定增股东大会决议中,一般会约定: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分红、送股、转增等除权除息,发行底价自动相应调整,这类被动调价只需要董事会执行并披露,不用重开股东大会。
若股东大会提前授权董事会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发行底价,在授权范围内调整底价,仅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无需股东大会再次表决。
如果调整底价属于变更定价基准日、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则必须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表决。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的常规竞价定增,底价随发行期首日行情自然确定,前期股东大会只审批定价原则,发行阶段确定底价不用再上股东会。
2. 业务限制
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募投项目同步发生重大改动,往往会被认定为方案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股东大会审议。简易程序定增,底价调整同样遵循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超出授权则不可以。
3. 功能特点
区分自动调价、授权调价与方案重大变更,兼顾发行灵活性,同时防止上市公司随意改动核心发行条件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4. 区分要点
除权除息被动调价 / 股东大会已授权范围内调价:董事会审议披露,无需重开股东大会;
变更定价基准日、构成发行方案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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