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全国统一规则,**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主要为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含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作为交易对方时属于法定强制补偿主体**。
1. 核心规则
采用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估值作价的重组,交易对方为补偿义务人。若交易对方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或其控制关联主体,法定强制承担业绩补偿;非关联第三方交易对手,未发生控制权变更时,可市场化协商是否设置业绩承诺。多个交易对方共同作为补偿义务人的,可按各自获取交易对价比例分担补偿责任,也可约定连带补偿。
2. 业务限制
补偿义务人一般为标的资产出让方;标的公司本身不做业绩补偿义务人。重组上市情形,相关补偿约束更为严格。协议可追加标的核心经营管理层作为补偿义务人,但属于额外约定,并非法定强制主体。
3. 功能特点
证监会、沪深北交易所认定口径统一,全国各地区执行标准一致,不存在地方差异化规则。
4. 区分要点
法定强制补偿义务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交易对方;
市场化协商补偿义务人:非关联第三方交易对手,可自主约定是否承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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