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质押担保股票数量**不少于本期债券全部换股所需的股票数量,同时债项规模不超过质押股票前 20 日均价市值的 70%**。
(1)核心结论:办理质押登记的预备交换股,数量必须覆盖全部债券换股需求;债券发行规模上限,不超过质押股票按募集说明书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计算市值的 70%。若后续换股价下调导致所需股票增加,发行人必须及时追加质押股票。
(2)业务规则:发行前需要将预备交换股票全部质押作为担保;当换股价格向下修正,造成质押股票不足以覆盖全部换股需求时,发行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质押标的,否则触发回售等补救条款。质押标的还必须为无限售流通股,无司法冻结。
(3)适用场景:沪深交易所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统一适用该数量约束;北交所可交换债规则逻辑一致。孳息(送股、转增股等)自动纳入质押担保物。
(4)关键区分:70% 是债项金额和股票市值的比例约束;质押股数量≥全部换股所需股数,是股票数量层面硬性担保要求,两项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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