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私募证券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里提前约定开放日赎回上限**,包括单日总赎回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次赎回上限。
1. 核心规则
需要在募集阶段写入基金合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不能临时新增赎回限制。可约定单日赎回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固定比例,超出部分按比例确认或者顺延处理,同时可设置大额赎回预约机制。
2. 业务限制
赎回上限规则必须公平对待全体持有人,不能针对个别投资者单独设置。仅在合同预先约定才生效;没有约定的,开放日不能临时设置赎回限额。发生巨额赎回,也可启用延期、延缓兑付等合同约定的流动性工具。
3. 功能特点
设置赎回上限,用来控制集中赎回冲击,避免管理人被迫低价抛售底层持仓,保护存量持有人利益,匹配底层资产流动性。
4. 区分要点
合同预先约定固定赎回上限:开放日常态化的赎回额度管控;
巨额赎回应急处理:属于突发流动性压力下的临时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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