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满足合同约定、合规触发条件后,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不能随意直接暂停**。
1. 核心规则
开放赎回日如果发生巨额退出、底层资产流动性枯竭等情形,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在公平对待投资者前提下,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也可以选择延期办理赎回、延缓兑付赎回款。单纯普通赎回压力,管理人不得无故暂停赎回。实施后需要向投资者告知,并按监管要求报备。
2. 业务限制
暂停赎回的触发条件、最长时限,都必须提前写进私募基金合同;不能在开放日无理由单方面关闭赎回通道。已经受理的赎回申请,按合同安排处理。等流动性风险缓解后,要及时恢复赎回业务并通知投资者。
3. 功能特点
属于私募法定流动性管理工具,防止集中大额赎回被迫低价抛售持仓,损害全体持有人利益。
4. 区分要点
暂停赎回:不再接收新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赎回:继续接收赎回,部分申请顺延至后续开放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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