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上市公司处于法定敏感期**不可以实施集中竞价股份回购操作**。
(1)核心结论:定期报告、业绩预告、重大事项等敏感期内,禁止提交回购委托,不能开展回购交易,即便已经通过回购方案,该时段也需要暂停回购。
(2)业务规则:禁止回购的敏感期包含,年报、半年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季报、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存在对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从事项发生 / 决策起至对外披露完毕。敏感期结束之后,才可继续执行回购计划。
(3)适用场景:沪深、北交所上市公司集中竞价回购统一适用;要约回购不受这套敏感期限制,遵循单独收购规则。
(4)关键区分:敏感期限制的是**上市公司回购下单交易**,和董监高、大股东自身股份增减持窗口期是两套独立监管条款,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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