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开发行可转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1)核心结论:公开发行可转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变更募集说明书重要约定,法规强制要求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审议表决,未经过该决议不得实施变更。
(2)并行审议程序:除债券持有人会议外,还需要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两项决议都要通过,同时发布临时公告。
(3)召集主体:由债券受托管理人负责召集;受托管理人不召集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总额 10% 以上的持有人可自行召集。
(4)决议效力: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全部可转债持有人具备约束力。
(5)区分要点: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变更资金用途,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执行,不强制要求持有人会议。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3 16:3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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