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预备用于交换、已经办理担保登记的质押股票,在换股前股东不能直接减持**。
(1)核心结论:这部分股票已经作为可交换债的担保物在中登锁定,担保权属第三方债券持有人,股东无法直接卖出、协议转让。
(2)担保逻辑:该部分股份专户锁定,作用是保障债券持有人换股权利与本息兑付;只有发生换股指令,才会逐笔解除对应份额担保并过户。
(3)补足义务:如果股东需要减持,只能选择**不在担保专户内的其他持股**;若担保股数量不足覆盖全部债券换股需求,股东必须补充股票进入担保专户。
(4)专户外股份:股东其他未质押、未纳入可交换债担保池的股票,满足减持规则前提下可以正常减持,不受可交换债约束。
(5)债券结清情形:只有可交换债全部兑付完毕、债券终止,担保登记解除后,原质押股票才恢复自由处置权。
(6)边界口径:换股是债券持有人主动发起的过户,不属于股东主动减持;股东不能单方面处置担保专户内的预备交换股票。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14小时前 天津




分享
注册
1分钟入驻>

+微信
从业认证
秒答
电话咨询
1863091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