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监管法规没有硬性要求必须提前固定天数披露;改变估值技术属于重大事件,需要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实务一般在变更实施前披露;若属于突发紧急估值调整,可变更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临时公告**。
(1)核心结论:证监会估值指导意见仅要求改变估值技术应**及时临时公告**,未设定统一固定提前天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重大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 2 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2)常规情形(计划内变更估值方法):管理人一般**在正式启用新估值方法前**发布临时公告,告知投资者变更内容、对净值影响、生效日期。
(3)紧急情形(如股票突发停牌,临时切换指数收益法):来不及提前披露的,在估值变更发生后,**2 个交易日内**刊登临时公告。
(4)公告内容:披露变更原因、新旧估值方法对比、对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若净值变动超 0.25%,需要重点说明影响金额)。
(5)定期报告补充:半年报、年报中,还需要持续披露估值政策、估值技术的重大变化。
(6)边界口径:普通参数微调不属于估值方法重大变更,不需要临时公告;估值底层模型、定价原则切换,才触发临时公告义务。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2026-9-23 11:19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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