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上市公司一旦公告决定行使可转债强赎权利,**原则上不可以随意撤销赎回决定**。
(1)核心结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正式赎回实施公告后,赎回安排对上市公司具备约束力,不能单方面撤销;仅极特殊情形(例如赎回资金兑付前公司股票全天持续停牌),按交易所规则可重新办理赎回相关业务,不属于普通情形下主动撤销赎回。
(2)底层规则逻辑:一旦对外公告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会基于公告做出转股、卖出等交易决策,为保护投资者预期,监管不允许公司随意反悔。
(3)时间节点口径:触发赎回条件时,董事会就要一次性决定 “赎回 / 不赎回”;如果此时选择不赎回,公告后本次满足条件的周期内不实施赎回,且后续至少 3 个月不能再行使赎回权。一旦选择赎回并发布赎回实施公告,后续不得主动变更取消。
(4)投资者影响口径:公告强赎后,投资者需要在最后交易日之前卖出或者申报转股;若直至赎回登记日仍未转股,公司会按约定赎回价兑付,可转债摘牌。
(5)区分预提示公告口径:满足赎回条件前的风险预披露提示,不等于正式赎回实施公告;预提示阶段尚未作出董事会最终决议,还没有锁定赎回。
(6)实操提示:募集说明书的赎回条款是核心依据,强赎公告发布后公司要持续发布赎回风险提示公告,直至赎回登记日。
如有需要请点击头像联系我~
发布于10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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