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未做跨系统转托管时,场内买入份额、场外申购份额独立分开,持有期不合并统计;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该批份额会继承原来的持有起始时间**。
适用场景:LOF 上市开放式基金赎回费持有期计算。
硬性规则
1. 分开持有,互不合并。同一投资者,证券账户场内买入的 LOF 份额、开放式基金账户场外申购的 LOF 份额,两套登记系统单独记账,各自独立计算持有期,不能合并累计天数。
2. 跨系统转托管继承原有持有期。场外申购份额转托管到场内,或是场内份额转托管到场外,**份额本身的持有起始日保留不变,转托管操作不会重置持有期**。
3. 起算时间区分。场内二级市场买入,自买入当日起算持有期;场外申购,自申购确认日起算持有期。
4. 赎回判定规则。赎回哪一部分份额,就取用该批次对应的持有期,不跨账户累加。
实操总结:两个渠道单独持有的份额持有天数分开算;份额办理跨系统迁移,持有期连续不中断,但不能把场内、场外不同批次的份额天数合并累加。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11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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