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核心结论:注册制下重组业绩承诺**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仅证监会认可的客观情形才允许调整,不能单纯因为标的经营不及预期下调承诺指标。
规则拆解
可变更的法定情形,限于法律法规变动、自然灾害等承诺方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或是继续履行反而损害上市公司权益的特殊情况;单纯经营亏损、行业下行不属于可变更理由。
审议与披露流程,先由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除不可抗力类情形外,变更议案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承诺相关关联方回避表决,同时配套网络投票,完整披露变更理由与替代保障方案。
监管红线,不允许通过变更、豁免来减轻补偿义务;承诺期内标的业绩不及预期,应当按原有协议履行业绩补偿,不能直接下调承诺净利润、放宽补偿规则。
承诺类型区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采用收益法评估而设置的业绩承诺约束最严;非强制业绩承诺,同样需要遵守承诺监管规则,不得随意豁免。
边界区分,重组方案**审核阶段**调整业绩承诺,属于方案修订,不属于承诺期内的 “承诺变更”;交割完成进入承诺期之后,才适用业绩承诺变更的严格监管口径。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6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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