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1)核心结论
**网下初步询价统计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以网下投资者(机构主体)为统计口径,不是按单只产品 / 配售对象统计;同一机构管理多只产品均取得有效报价,只计为 1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
(2)业务实操细节
口径区分:网下投资者是法人机构主体;配售对象是该机构管理的单只产品、自营账户,配售对象用来申报报价,但数量门槛统计看机构主体。
数量边界:发行 4 亿股(含)以下,有效报价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4 亿股以上不少于 20 家;该家数统计按网下投资者主体,不按产品数量累加。
报价规则:同一家网下投资者下多个配售对象可以分别报价;只要该机构至少一个配售对象进入有效报价,就计入 1 家有效报价投资者。
剔除规则:剔除最高报价部分,是按配售对象申报量剔除;但判断是否满足最低家数门槛,合并到网下投资者主体层面统计。
个人网下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作为网下投资者,按 1 个投资者主体统计,其名下仅单个配售对象。
(3)补充要点
区分两个概念:**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机构主体计数)、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按产品 / 账户计数)**;规则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证协承销业务规范。
如有需要联系我
发布于2026-9-18 12:07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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