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普通债权优先于出资人权益安排。
按照破产法的清偿顺序,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之后轮到普通债权;只有全部债权清偿完毕之后,剩余财产才归属于股东(出资人)。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出资人权益会大幅缩水甚至清零。
在重整方案里,即便会对出资人进行权益调整,也必须遵循“债权优先于股权”的原则,不能在普通债权没有得到合理安排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原有股东的权益。重整股风险极高,存在较大投资亏损可能,相关信息仅为法规科普,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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