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及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在实际执行中,这一比例限制还受到以下几个关键细则的约束:
1. 可转让数量的计算基数
可转让股份数量通常以上年末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进行计算。如果在年内新增了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若因公司权益分派(如送股、转增)导致股份增加,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股份,将计入年末持股总数,作为次年的计算基数,但不可累计至次年自由减持。
2. 小额持股豁免
如果董监高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不超过1000股,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上述25%的比例限制。
3. 特殊情况不受25%比例限制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如离婚)等非主动交易行为导致股份变动的,不受25%的比例限制。
4. 叠加其他减持限制
除了25%的比例限制外,董监高减持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减持预披露: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的,需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窗口期限制:在定期报告(如年报、季报)公告前一定期间内,以及重大事件发生至依法披露日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短线交易限制: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此外,公司章程可以对董监高转让股份规定比法定更长的限制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条件,此时需优先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布于2026-9-15 14:23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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