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单独否决。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资人组表决实行“资本多数决”,中小股东反对票无法单独否决方案,需反对票占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才能卡住方案;即便出资人组未通过,法院仍可能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一、表决机制:资本多数决,无单独否决权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标准为出席会议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这意味着中小股东投反对票无法单独否决方案,必须联合其他股东使反对票达到出席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才能阻止方案通过。
表决结果会分开披露:持股5%以上大股东票数、中小股东票数单独公示,但中小股东反对不能单独否决草案。
二、法院强制批准:出资人组否决仍可能通过
即便出资人组两次表决均未通过,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法院仍可强制裁定批准(俗称“强裁”):
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或公平补偿
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下的清偿比例
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
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
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
实务中已有多个案例,出资人组两次表决均未通过,最终被法院强裁批准(如银广夏、金城股份、新亿股份等)。
三、关联股东回避与中小股东保护
若重整投资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强化中小投资者保护,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申报债权、参与表决,防范权益调整中的利益输送。
四、中小股东可行操作
网络投票投反对票:出资人组投票窗口期,通过券商交易系统的网络投票入口投反对票
关注关联股东回避:查看公告,确认大股东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联合其他中小股东:提高反对票占比,争取达到三分之一的否决门槛
异议救济:若认为方案存在程序违规或损害合法权益,可向法院提出异议
发布于9小时前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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