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监管统一明确规则:港股通送股、配股(供股)分两套差异化公司行为底层机制,上交所、深交所、中国结算互联互通统一执行标准如下:
(1)送股(红股)自动清算与配股主动申报两套独立隔离底层规则
送股属于被动权益分派,无需投资者手动申报;配股(供股)属于主动行权业务,必须在境内申报窗口期提交操作,两套业务结算通道、时效管控完全分割;送股无申报截止压力,配股逾期未操作直接丧失配售权益,两套权益处置逻辑互不通用。
(2)送股核算口径区分(可完整自动享有,无需申报)
股权登记日收盘持有标的,自动获得送股权益,无需任何手动申报操作;香港结算派发红股后,中登完成登记入账,红股可卖时间比香港市场晚 1 个港股通交易日;不足 1 股零碎股统一折算现金发放,红利同步代扣 20% 个税;即便个股调出港股通标的,已登记送股仍正常到账,不存在权益丢失风险。
(3)配股(供股)申报核算口径区分(可参与比例内申报,存在多重约束)
①基础参与资格:登记日持股可按原有持仓足额申报原配股份额,支持两种操作:一是行权缴款认购新股,二是二级市场卖出供股权兑现权益;
②核心操作差异:行权认购采用卖出供股权代表缴款申报,和 A 股买入申购逻辑相反;账户需留存足额人民币,系统自动换汇支付港币配股价;
③硬性限制:仅能申报持股对应基础配额,禁止超额供股、超额配售申报;供股权只允许卖出、不允许买入;子公司配售、公开招股新股无法参与;
④申报时效约束:中登设置境内申报截止日,比香港市场提前 2-3 个交易日,超时系统关闭申报通道,直接放弃配股权益。
(4)机制设立核心目的为区分被动分红与主动融资配售,送股无资金支出、系统自动完成过户;配股需要跨境换汇、批量缴款清算,提前截止申报预留充足结算时间;限制超额认购、禁止买入供股权,降低互联互通跨境清算复杂度,防范大额资金汇兑与交收风险。
(5)时效、账户异常特殊处理规则
资金约束:卖出港股通股票资金遵循 T+2 交收,当日卖出资金不可用于配股缴款,需提前备足可用资金;
标的调出处理:个股调出港股通后,仍可正常完成配股行权申报,新增供股权仅能卖出,无法新开买入;
公开配售特例:部分配售无供股权二级市场交易权限,仅二选一:行权缴款或直接放弃,不能卖出配售权益;
作废规则:配股窗口期未完成卖出供股权申报,配售权益全额作废,无补救通道。
极简总结:送股无需申报,登记日持股自动到账;配股可按持仓比例正常申报行权或卖出供股权,但不可超额认购、不可买入供股权,境内申报截止日早于香港市场,逾期权益作废;子公司配售、新股公开发行无法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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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19 05:32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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