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⑵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⑷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⑸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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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破发稳价机制,发行人负责吗?
可转债的 “下修转股价” 条款,是发行人的权利还是义务,触发后是否必须下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