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相关办法的规定,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2. 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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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11-4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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