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设置劣后级投资人以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对优先级本息兜底的增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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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人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投资,是否可以设置劣后级投资人以履行出资义务的方式对优先级本息兜底的增信措施?

叩富问财 浏览:3691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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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区分两种情形,一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私募基金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因此有限合伙协议中不应该出现任何形式的兜底条款;二是该有限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下,LP要求GP按照约定对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GP的出资属于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将该资金补偿给LP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于2020-12-28 17:58 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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