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市场交易规则以沪深市场跨市场 ETF 为例3:
交易效率:上交所的跨市场 ETF 通常保持现有单市场 ETF 的 “T+0” 交易效率,如当日买入的股票可立即用于申购 ETF,当日申购的份额当日可卖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也可立即赎回。深交所的跨市场 ETF 则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交收前不可卖出或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不可卖出或赎回。跨境交易规则以沪港通、深港通为例12:
交易主体与渠道:内地投资者通过港股通,可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或深交所设在香港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港交所上市股票。香港及其他境外投资者通过沪股通、深股通,可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港交所设在上海或深圳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股票。交易货币与交收:港股通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交易规则差异:港股实行 T+0 回转交易、T+2 交收制度,无涨跌幅限制(但有市场波动调节机制),交易单位每 “手” 股数不统一,最小报价单位因股价不同而不同等;内地 A 股市场实行 T+1 交易制度,有涨跌幅限制,交易单位通常为 100 股或其整数倍,最小报价单位一般为 0.01 元人民币。投资者限制: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 A 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不同的跨市场交易和跨境交易机制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则,投资者在参与相关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应的规则和要求。
发布于2025-5-22 00:26 武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