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如下: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境内外同时上市的要同时在境内外披露。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和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供查阅。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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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5-21 09:11 广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