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竞价阶段遵循最大成交量原则,即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有效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作为成交价。具体条件包括: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当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时,沪市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位为成交价,深市取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若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条件,取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发布于2025-5-13 12:35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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