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交易中出现异常交易行为认定和处置:例如自成交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 5 次(含 5 次)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400 次(含 400 次)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 100 次(含 100 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 80% 的,构成异常交易行为。对于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交易所通常于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 1 个月。
发布于2025-5-12 11:40 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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