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并且,在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应当合并计算。
发布于2025-4-27 01:49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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