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投保人存在恶意避债行为,保险避债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当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恶意投保行为属于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不合理转移资产的情形,一旦被认定,保险合同会被撤销,保险避债也就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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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5-2-17 08:41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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